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体系历经显著变革,逐步从全面严格的监管模式转向更加开放与高效的“简政放权”方向。自2014年起,中外投资监管机制发生根本性转变,由原先的“核准为主”模式调整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格局,此举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促进了投资便利化,并实现了更多管理权限的下放。
今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宣布,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提升至0.5,此举旨在进一步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范围,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双向均衡,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更加坚实的金融支持。
一、中国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及登记的综合流程
中国境内企业欲进行对外投资,需遵循一套由三个核心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商务部门,简称“商务部门”)以及相关地方外汇管理分局(简称“地方外管局”)共同构成的核准、备案及登记流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境外投资行为还需额外通过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审批。
此流程的总体框架可直观呈现于图示之中(图示略)。
二、发改委核准与备案流程详解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11号文”)的相关规定,海外投资项目依据其性质被划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类。具体而言,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的敏感类项目,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管理;而其余项目则统一实行备案制。审批权限的具体划分详见表格(表格略)。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
境外投资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关于成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决议
项目背景说明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最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申请ODI备案的企业资质要求:
境内公司成立时间应满一年以上;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通常难以通过审批。
最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需显示盈利状态。
净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建议高于5%,且数值越高越有利。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建议低于78%,且数值越低越佳。
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境外投资备案变更申请情形:
依据“11号文”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在相关情况发生前向原核准或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投资主体增减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调整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变化金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
其他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三、商务部门核准与备案管理要求
根据商务部2014年9月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施“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余投资项目则统一采用备案管理。
对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需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并在线生成《境外投资备案表》。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在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备案成功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此外,若项目信息发生变更(包括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经营范围等),变更手续需遵循与新办手续相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