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人,公司一直不肯变更法人,我能够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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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人需要什么条件,然后再处理。

一般国内合资公司的章程是这么规定的: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你没有办法说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更换公司章程的话,这件事情还是比较难办的。

你能做的是:

1,说动三分之二的股东变更法人。

2,变更不了,就控制公司的业务,比如签订合同,对对外担保,借贷等业务,需要法人盖章和签字,如果没有你的盖章和签字,你可以不承认此项业务,把自己的损失降到蕞低。

3,找到当时并非你自愿做法人的证据,进行法律交涉。

其他的方法暂时没有想到,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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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0 06:56
所属行业
国内公司注册
编号
4124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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