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及提交材料清单(发改委与商务局版)
引言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积极助力周边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激发内生增长动力,秉持真实亲诚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开展广泛合作。项目选择上,中国坚持需求导向,真诚支持;在合作成果上,积极推动落实,言出必行。除基础设施项目外,中国还高度关注减贫、环保、医疗、防灾等民生领域,推进大量惠及当地的项目。此过程中,中国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原则,平等协商,实现优势互补。
一、国资委审批流程(适用于中央企业)
(一)审批方式
依据国资委2017年1月7日发布的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项目实行备案制,非主业项目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核,禁止类项目则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项目投资开展报告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尽职调查)
项目融资方案
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portant; font-weight: 600;">负面清单制定:中央企业应结合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及自身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portant; font-weight: 600;">年度投资计划: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计划调整需及时报送。
portant; font-weight: 600;">非主业投资控制: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需经国资委审核,并通过与主业优势企业合作进行。
portant; font-weight: 600;">风险评估: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二、发改委审批流程
(一)审批概述
国家发改委2017年发布的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及报告制度,依据项目敏感性和投资主体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二)敏感项目界定
portant; font-weight: 600;">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国、战乱国、需限制投资的国别等。
portant; font-weight: 600;">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以及房地产、酒店、影城等需限制投资的行业。
(三)提交材料
对于需核准的项目,需提交:
投资主体情况说明
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名称、目的地、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国家利益及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真实性声明
(四)注意事项
portant; font-weight: 600;">管辖范围扩大: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覆盖全面,包括非金融与金融企业、直接及间接投资等。
portant; font-weight: 600;">前置审批要求:未获发改委同意,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及金融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portant; font-weight: 600;">投资后报告:核准/备案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五)参考法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三、商务局提交材料清单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含尽职调查、可研报告、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如适用)
结语
本文旨在为深圳企业提供详尽的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指南及材料清单,助力企业顺利完成备案流程。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协助。感谢阅读,期待与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