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办理及审批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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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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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 “出海” 投资合规要求与策略探讨》


一、引言
在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有效需求不足,以及内部战略需求与国际环境变化的共同驱动下,中国企业 “出海” 已从 “加分项” 转变为部分企业的 “必选项”。当前,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动荡加剧,俄乌战争、中美博弈等因素深刻影响着全球化进程,中国企业 “出海” 面临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和各种经济制裁等监管风险日益增加的紧张局势,可谓风高浪险、暗潮汹涌。为助力 “出海” 企业避开暗礁、破浪前行,本文将从中国企业 “出海” 投资的境内核准与备案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外商投资审查监管视角,深入探讨相关合规要求和实施策略,为 “出海” 企业在海外投资和运营过程中及时识别风险、应对风险、化危为机,实现长期可持续的盈利增长保驾护航。


二、中国企业 “出海” 历程
(一)中国企业第一次成规模 “出海”
中国企业第一次成规模地 “出海” 始于 2008 年。彼时,中国企业缺乏大规模 “出海” 经验,致使若干企业遭遇惨重失败,甚至铩羽而归。市场上见报的重大失败案例包括中信泰富澳洲磁铁矿 [1]、波兰 A2 高速公路 [2]、沙特麦加轻轨项目 [3] 和中海油并购尼克森 [4] 等,动辄遭受高达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人民币的损失。


(二)中国企业第二次成规模 “出海”
2013 年,随着国家 “一带一路” 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了第二次成规模的 “出海”。此轮 “出海”,从国家层面到企业具体实施层面,均更加关注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以及对风险的充分认识和管理,以确保投资的安全与稳定。****组织知名专家和国内外律所及国际专业机构深入研究 “一带一路” 涉及的部分国家的国家风险概况,形成了《国家风险手册》[5],并公布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三、当前中国企业 “出海” 面临的挑战
目前这一次中国企业的 “出海” 大潮,是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动荡加剧,俄乌战争、中美博弈等因素正深刻影响着全球化进展,中国企业 “出海” 面临的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和各种经济制裁等监管风险日益增加的多重挑战和危机交织叠加的紧张局势下进行的。


四、中国企业 “出海” 投资的境内核准与备案
(一)相关法规
2014 年 9 月 6 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第 3 号令),于 2014 年 10 月 6 日实施。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 年 11 号令),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


(二)“境外投资” 的定义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三)需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类型


  1. 核准范围
    根据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 备案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商务部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四)核准和备案部门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境内核准和备案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银行)三个主管部门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只有完成了 ODI(指出海直接投资)备案,并从前述部门分别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后,才能实施海外公司的合法设立、资金的合规出境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五)核准和备案流程
核准和备案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相关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发放核准或备案通知。


(六)发改委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


  1.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商务部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七)企业申请 “出海” 投资核准 / 备案的条件


  1.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可能会受到备案部门的重点关注,需要说明合理性。

  2.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3. 境外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4. 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具备良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八)对外投资审核层级
根据投资的金额、所属行业、投资目的地等因素的核准与备案的审核层级,不同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要求会因金额大小、所属行业、投资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审核层级可分为中央级审核(适用于重大项目、高风险地区的投资)和地方级审核(适用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投资)。申请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具体部门需根据投资性质、投资主体类型及投资金额来确定。发改委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手续,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手续;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九)办理核准程序需提交的文件


  1. 发改委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为准。

  2. 商务部要求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 "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办理备案程序需提交的文件


  1. 境外投资各类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等。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最近一年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7.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十一)申请材料的提交


  1. “出海” 企业向发改委提交核准与备案申请的,应访问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 “政务服务中心” 栏目下点击进入 “网上政务大厅”,在 “事项申报” 或 “我要申报” 栏目下,选择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点击 “事项申报” 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 “项目核准” 开始申报。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 “项目核准” 开始申报。

  2. “出海” 企业向商务部提交核准与备案申请的,应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按要求分别向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境外投资管理系统” 提交,由该部门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上述(六)中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十二)对外承包工程的备案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 年第 2 号令发布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并向备案部门和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定期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对外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在报告工程项目信息时,应当遵守境内外数据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初次使用业务系统的,应当首先在业务系统如实填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所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以内在业务系统办理变更。


(十三)商务部和发改委对 “出海” 企业的服务
商务部和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这些服务是 “出海” 企业以自身之力无法得到的资源与支持,投资主体应珍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并寻求帮助,有效地运用这些有利资源,以确保企业在境外投资行稳致远。如果投资主体不清楚其境外投资项目是属于核准还是备案范围的,可以随时向企业所在地发改委部门和商务部门咨询,该等部门会及时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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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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