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在账务及税务处理上有一些关键的区别和联系。以下是基于搜索结果的详细解释:
账务处理: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在账务处理上有两种方式,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进行财务处理;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则并入总公司一起进行账务处理2。
往来款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应该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里。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4。
税务处理:
税务申报: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独立申报纳税和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即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1。
增值税处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1。
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1。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账务及税务处理上需要根据各自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并且要注意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