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华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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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中智原产地证Form F的填制说明,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商检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
PS: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如HONGKONG,TAIWAN等)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CHINA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PS:如该栏填写的是生产商名址,则应与第二栏的生产商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KGS”、“件PCS”、“双PAIRS”、“套SETS”等。
PS: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PS: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号码、传真及地址。 PS: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