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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了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了《律师章程(草案)》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确定了全国律师协会制度的框架,为全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1957年起,律师制度进入动乱荒废期。律师制度的荒废与动乱并不完全与“文化大革命”的时间一致,这里有经济困难和政治运动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实际上并没有根深蒂固的法制观念,更谈不上法治,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政治压倒一切公权力模式并没有给法治留下任何可以喘息发展的角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
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协会定性为“社会团体”。全国各地依据该《条例》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