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西安市公司、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依法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住所承诺书》暂时不再使用。在2月10日前(不含2月10日)已经受理通过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申请仍按原办法办理。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
1、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4、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住所或经营场所为经营性自建房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