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设立条件
主体资格
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由司法局或金融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名称需包含 “金融调解中心”“民商事调解中心” 等字样。
人员要求
5 人以上理事会:包括理事长、理事、监事(至少 2 名调解员持证)。
调解员需具备法律或金融背景,提供《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公场地
提供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面积无强制要求但需真实有效。
资金证明
部分地区要求注册资金实缴 3 万元以上(如北京、贵州),需提供验资报告。
业务制度
需制定调解规则、财务制度、保密协议等文件,并报司法局备案。
审批文件
需提交章程、股东协议、主管部门批复(司法局或金融局同意设立文件)。
二、注册流程
前期准备
确定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制定章程及业务制度。
准备人员材料(身份证、资质证明)、场地证明、资金证明。
提交申请
向当地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附材料清单(如申请书、营业执照、章程等)。
名称预核准:需包含 “金融调解” 字样,避免与现有机构重复。
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
司法局初审材料合规性,重点核查人员资质、资金来源、场地真实性。
部分地区需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设备。
审批与发证
审核通过后,司法局出具批复文件,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周期约2-3 个月(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可能延长至 6 个月)。
后续备案与资质申请
在司法局完成备案,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录(需额外申请)。
开通法院调解平台账号,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