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冠公司名称办理减资的条件及程序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免冠、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作了规定。在新《办法》施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名称免冠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免冠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1亿元以上。此类企业申请减资,应当符合现行的新《办法》或者原有规定之一。即:
1、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
2、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
3、如相关企业不满足对应规定的条件,则不能减资,或者应当在减资的变更企业名称,即在名称中增加“行政区划”或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以下是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会给您带来帮助。如有不懂或是详细了解,可以来电咨询!
公商*局核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股东、注册所在省市区域、注册资金;
2、存在投之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之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之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文翻译件);
公司变更无区域核名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不可以用名人名字作为公司名称
※不可以用*家、地域名称作为公司名称
※不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作为公司名称
※不可以用行业通用字样作为公司名称
※不可以用违反*家规定的文字作为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