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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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对有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5%(体积分数)时,臭味强度应达到2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从表5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CO含量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高只能到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气中CO含量0.025%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规范推荐采用0.02%。
    一般含有CO的人工煤气未经深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充加臭,有条件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3.2.4 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规定等效采用的。其中“加臭剂不应对人体有害”是指按本规范第3.2.3条要求加入微量加臭剂到燃气中后不应对人体有害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屏幕截图 2024-12-17 134321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1.1 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直立炉、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
4.1.2 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
    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104~5×105m3/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10×105m3/d以上。
    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
    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69-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液化气钢瓶厂家,液化气钢瓶企业,液化气钢瓶公司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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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04 08:24
所属行业
储罐
编号
4164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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