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的企业。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并非本港上市公司,亦并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在香港有实质性业务运作。
其他要求:
申请企业必须与TVP官方公示名录内的至少3间有相关资质的科技公司联系,并取得报价。
最终选择1家公司达成合作,并完成高标准科技产品方案。
审核项目时,需以与名录内公司的合作合同及科技产品方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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