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功效被划分为九大类,分别为基础清洁类、防龋类、抑制牙菌斑类、抗牙本质敏感类、减轻牙龈问题类、美白类、抗牙石类、减轻口臭类,以及其他功效,如滋润口腔,改善口干状况等,并列出了牙膏功效宣称允许用语清单,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过上述附表1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牙膏功效宣称允许用语为固定搭配,使用时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调整。如果牙膏功效宣称允许用语与其他词语进行搭配使用时,应当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6个月—12周岁的儿童,牙膏的功效仅能宣称附表1中的01基础清洁类和02防龋类。
除基础清洁类外,宣称其他功效宣称的牙膏,商家需要按照下面要求进行功效评价:
一、牙膏的功效评价分为临床评价和实验室评价;牙膏在进行临床功效评价之前,应当先完成产品的微生物、理化及特殊安全性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
二、功效评价应在功效成分完成定性或定量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三、宣称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有关问题功效的产品,应按照《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临床评价方法进行功效评价。
四、宣称美白类、抗牙石类、减轻口臭类以及针对改善口腔问题等功效的,可选用国内外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组织或技术机构及行业协会指南、学术杂志公开发表方法等。若使用实验室自拟的方法,应按照CMA/CNAS方法确认的流程,对该方法进行确认,并在评价报告中自拟方法的完整文本。
五、对功效有量化宣称的(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程度副词等)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
六、以氟化物作为防龋功效成分的牙膏应达到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含氟量,可免于防龋功效的临床评价。
七、同一备案人的产品宣称相同功效,使用相同功效成分,且添加量不少于已经功效评价过的牙膏,不需要再做功效评价,但需要在功效评价报告的摘要中体现该功效成分的作用论述报告。
八、功效评价报告至少应有一个符合下述资质条件的之一的功效评价机构出具:
1.具有国家监管机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资质的三级甲等口腔医疗机构(包括口腔医学院、口腔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口腔科),如为综合医院口腔科,必须是已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口腔医学资格证书;
2.获国务院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口腔科)的口腔医院;
3.有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资质的省级口腔专科医院。
4.实验室评价报告也可由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检验机构出具。
牙膏配方迎来 更严时刻
牙膏配方将迎来更严格时刻,体现在原料名称、百分比含量以及使用目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