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或者备案申请人主体资格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及化妆品召回制度。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注册,将产品投放境内市场;
(二)协助注册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提交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原料安全信息);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