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或者备案申请人主体资格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与新原料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