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规,在我国境内初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2020年0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国家对取得注册、办理备案的新原料实施安全监测制度。自初次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办理备案之日起算,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
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
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