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如下所示条件之一的护肤品要被归给新功效化妆品:
1、如下所示声称之外的护肤品:染头发、烫头发、美白淡斑、防晒隔离、防止脱发、去痘、滋润、修复、清理、去卸妆、保湿补水、美容护肤装饰、芬芳、除味、抗皱紧肤、紧实、缓解、控油补水、脸部去角质、爽肤、头发护理、防断发、去头屑、头发颜色医护、除毛、协助刮胡子刮毛;
2、应用于下列位置之外的护肤品:秀发、汗毛、躯干部位、头顶部、脸部、眼周、嘴唇、手、足、身体皮肤、指(趾)甲之外;
3、声称孕妇和哺乳期间可用的护肤品。
政策法规根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72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注册或者备案申请人主体资格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及化妆品召回制度。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注册,将产品投放境内市场;
(二)协助注册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