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在初次生产上市或者进口前,需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后方可生产、进口。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如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实验室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获得的研究数据及评价结论、相关科学文献资料等。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化妆品将被归为新功效化妆品:
1、如下宣称以外的化妆品: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
2、作用于以下部位以外的化妆品:头发、体毛、躯干部位、头部、面部、眼部、口唇、手、足、全身皮肤、指(趾)甲以外;
3、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