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相关法规,化妆品注册、备案人须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同时,注册、备案人应当在药监部门专门的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和监管部门检查。
相关法规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不同功效宣称评价方式
就评价路径来说,化妆品功效评价方式大体上分为:人体法(即人体功效实验)、消费者使用数据)、实验室法、文献资料证明。
根据法规要求,不同功效宣称,有规定对应的评价途径,具体如下:
1、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并由具备资质的实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2、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上述四种途径中的任一种方式评价;
3、具有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和美白祛斑、防晒、防脱发功效不同在于,目前没有法规统一的方法以及对试验机构资质的要求。
4、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的化妆品,可选择人体法、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法中任一种方式做功效评价,也可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5、对于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