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湛江社保托管、湛江社保落地、湛江劳务派遣、湛江劳务外包服务
2023年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一、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湛江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患大病时获得医疗保障,减轻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大病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社会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和统筹基金共付(含起付标准)*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建立大病救助统筹金。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应缴纳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统筹金。
第五条 大病救助统筹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由地税部门按月向缴费单位征收(个人不缴费),转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核算。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大病救助统筹金的费用,按财税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条 大病救助统筹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范围内社会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和统筹金共付(合起付标准)*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救助。上述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1年内,大病救助统筹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以后的支付比例,视统筹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大病救助住院管理(包括享受待遇的条件、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记录及费用的审核办法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住院参保人提供的符合大病救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一日清单”或住院医疗费用日志)、病情简介、出院证与单位或参保人结算。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主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工作。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该项资金的收支报表,接受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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