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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2021-11-01 20:03  浏览:358
新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新规|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目前我们建议不如新设来的干净快捷。



  实践中,成立满一年的申请机构,要求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于成立时间更久的客户,可能会要求提供历史的财务报表。所以,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客户,都会先跟客户询问历史的经营情况,如果有收入,需要确认收入的来源,是否有对应的合同和发票等等。



  二、经营场所



  1、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稳定性、独立性



  根据我们实务经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的独立性具体可体现为独立前台、LOGO、合署办公地的物理隔离(如办公区域的物理隔断),面积没有硬性要求,可以考虑在80~100平。



  2、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申请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交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如为转租所得,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



  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根据我们实务经验,若申请机构拥有独立且可使用的办公场所,可以与其他的公司共用一个场地,但应保证拥有符合申请机构实际员工人数的场地面积,且该营业场地不得为住宅。



  三、股东出资能力



  本阶段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展开:



  1、实缴出资少需要缴多少?



  2、股东的出资能力怎样证明?



  第一个问题,登记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出资数额低要求。



  根据行业惯例,我们建议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缴25%以上。部分地区工商注册时,也可以做到注册资本500万,实缴200万。



  第二个问题,管理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出资能力?



  目前,根据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认可实缴出资;如果申请机构的认缴注册资本较大,但实缴注册资本比例较小,需提供出资人具备完成全部实缴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说明股东对于未实缴部分的变现能力。



  而根据部分项目的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也同时要求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现有资产大于全部认缴出资的资产证明。



  也就是说,作为基金管理人,针对未能实缴的部分,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出资能力;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也有可能被监管要求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资产证明。



  这里的出资来源证明文件或现有资产证明文件,需能够证明股东的出资能力与申请机构的认缴注册资本相匹配。一般区分为“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两类主体进行讨论:



  自然人股东:



  ① 薪资收入证明(仅有任职单位出具的盖章说明文件不足以证明,还需要提供相匹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纳税证明等第三方文件);



  ② 房屋产权评估价值(证明的金额上限为房产评估价值减去贷款总额);



  ③ 车辆评估价值(购车合同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④ 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并需要同时说明收入的来源,并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⑤ 投资收益证明(需提供券商或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收益证明文件,例如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记录明细以及流水,并需要同时提供初始投资资金的收入来源证明);



  ⑥ 配偶收入证明(该文件需事先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沟通是否可以采用)。



  若资产系他人赠与,基金业协会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赠与,其他赠与情形不予接受。



  直系父母赠与的,需说明家庭赠与的来源,须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是父母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配偶赠与,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配偶关系,也需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是配偶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法人股东:



  ① 审计报告;



  ② 若出资能力证明为经营性收入,还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



  同时,基金业协会目前对管理人因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四、实际控制人



  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按照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实际控制人需要谨慎填写



  根据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基协反馈意见:对实际控制人任职要求变高



  反馈:根据材料清单第23款,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如不为高管请详述其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情况。



  实例:实控人在实业企业/关联企业任职,无基金从业资格,不负责具体事务,通过股东会参与决策,为公司导入资金与人脉,聘请专业人士负责具体投资风控。



  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兼职法定代表人亦可),如无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行政、财务、人事负责人等)。



  总之,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完全不在申请机构任职的情形,如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任职,协会容易据此认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中止办理事由之一),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五、团队配置



  1、员工数量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要求,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



  我们实务操作中,建议人员在5~7个为佳。建议至少4人持证,不宜有过多工商兼职。



  2、高管人员



  (1)高管岗配备-法定代表人胜任能力要求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高管,在主体注册前应提前对法定代表人的胜任能力做出评估,以免后续变更风险。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年纪与行业平均水平一致,不建议90后(资历优越除外);



  具有几年以上管理经验或中高层工作经历;



  法定代表人可兼任投资经理,兼任投资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证明其具有与岗位匹配的履职能力;(证券类投资岗:现任职高管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股权类投资岗:具有3年以上参与/主导股权/创投类项目并成功退出的经历;能提供工作底稿证明(如脱敏版股权项目协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分析等)



  一般来说,只能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有兼职情况,需披露后审慎判断)



  (2)高管岗配备-合规风控负责人胜任能力要求



  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公司高管,在登记启动前,应提前物色有胜任能力的合规风控人选(需要挂职风控总监,欢迎找腾博国际Tengbo245)。具体要求:



  有3年以上合规风控从业经验;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负责人、其他金融机构风控岗等;



  能提供脱敏工作底稿/工作情况说明,如托管往来、公司投决会记录、交易记录、自查报告留痕等;



  3、基金经理的胜任能力要求



  基金经理非高管,可由符合胜任能力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具体要求:



  (1)具有3年以上及以上金融机构投资岗位的工作经历;



  (2)近3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可追溯的业绩证明材料;



  A、证券类私募基金经理投资业绩要求:



  若涉及个人证券账户投资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涉及的个人证券账户投资,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近3年年均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投资及获益情况。此外请提供对应的个人证券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姓名、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信息。



  若涉及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贵机构按照材料清单第28款提供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并请按照年份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此外请提供对应的自营证券账户对账单、任职公司开具的任职证明、投资决策情况邮件往来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或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对账单材料应能反映开户人信息、资金规模、对应时间等,此外请补充说明相关自营户涉及及的投资的具体性质及资金来源情况。



  若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业绩,为完整体现贵机构投资业绩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尽可能提供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管理规模、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并能提供相关人员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协会AMBERS系统产品备案界面相关模块信息等材料,且应有充足的材料证明管理起始时间、管理规模和在管期间业绩表现情况。



  请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请提供连续3年规模大于1000万的完整投资业绩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将中止办理。



  B、对股权投资高管投资管理经验证明要求



  申请机构应提供高管及投资人员主导项目募投管退证明文件、项目退出情况等直接证明文件。



  提供股权投资经验说明、项目投资建议书、尽调报告、投决会决议及表决记录、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工商查询截图证明。



  投资高管为新三板/IPO项目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提供签名的报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



  提示:投资经历需说明项目名称、开始退出时间、规模及收益,提供以上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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