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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私募管理人税收优惠政策|高管节税指南
2021-11-17 18:29  浏览:83
2022私募管理人税收优惠政策|高管节税指南

基金在投资环节所涉及的税种

2022私募管理人税收优惠政策|高管节税指南


基金在投资环节所涉及的税种分别为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在增值税和印花税方面,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公司制与合伙制)的涉税情况是一致的。

增值税

基金在投资环节取得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以及混合性投资业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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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基金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则基金取得的相关收益需要格外关注其对增值税的影响,若税务局认为基金根据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的约定收取的收益为具有保障本金的投资收益,则相关收入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

利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41 号文规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是指企业进行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取得的所得。若混合投资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则投资所得按利息所得收入纳税,不能同时满足条件则按股息所得收入纳税。

同时满足的条件: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则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满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 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8]55号文及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

在合伙制基金层面本身无所得税的影响,但需要在合伙制基金层面核算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基金层面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无需进一步区分该混合性投资业务收益为利息收入或股息收入。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一部分,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则享受的优惠政策同前述公司制私募基金投资的优惠政策一致。

印花税

一般情况该环节不涉及印花税合同,但若基金从被投资公司的原有股东收购公司股权,则基金需要就其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股权收购价格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贴花。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一致。



管理人在投资环节所涉及的税种

管理人在投资环节所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在增值税和印花税方面,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涉税情况是一致的。

增值税

若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咨询费收入需要按6%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若管理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方法缴纳增值税。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一致。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模式的涉税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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