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力成本逐年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造成的影响很大,希望能有更实质的减税和免税的政策出台;其次,在出海过程中,中小企业无法应对各类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冲击,比如国际贸易规则、税法、专利知识产权、物流等,希望政府和行业协会加大对出海企业海外拓展的服务培育,避免企业出海成为炮灰,切实解决企业出海风险;再者,加大合适的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的转型,不再局限于传统外贸的贸易规则,加大政府对跨境电商产业的引导和培育孵化,给予的客户一定的奖励;此外,加大国家层面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布局,尤其是海外仓、海外营销网络的布局,解决中国企业受制于人的局面;后,加大产业基金对外贸企业的投资,布局国内外产业链,限定时效要求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做雪中送炭的事。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不断提升,数字贸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热点和国际贸易竞争合作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等四类数字贸易类型,积极谋划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当前,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与认识不一样,也难免出现分歧。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之一:
认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统一的、固定不变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数字贸易尚无定义,其概念内涵、业态分类及统计测度等还在探索之中。对于数字贸易,及不同国际组织的理解并不一致。由于数字技术仍在不断发展进步,数字贸易的应用场景和新业态新模式还在不断演进,这使得人们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存在不同认识,是因为其背后的利益诉求不同。比如,美国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和分类更加侧重数字服务,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更加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则将以跨境电商为主的数字订购和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交付都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应体现灵活性、扩展性和包容性。一方面,在国际谈判中,数字贸易须涵盖传统跨境电商相关议题,也应更加关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储存设施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规则新议题。另一方面,在国内促进政策制定上,对数字贸易的理解需重点聚焦由新型数字技术推动的、高度依赖跨境数据流动的新型数字贸易,如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以及数字支付、数字货币、数字内容、远程医疗等数字赋能的跨境贸易。此外,在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上,应考虑与国际口径保持一致,即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贸易都属于数字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