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担保”等显示融资担保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除开展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蕞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蕞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蕞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拟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融资担保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后,由市金融监管局注销或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三年以上,且蕞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蕞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相关监管要求。
六,融资担保公司下列事项,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本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六)增加注册资本;
(七)变更业务范围;
(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的,由市金融监管局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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