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LP与GP在“利益诉求*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 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的课程中,明确了:GP可以有多家,但需要说明合理性。《合伙企业法》中也仅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未对普通合伙人人数有上线规定。但再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虑到备案的难易程度,若没有实质、必要的需求,并不建议设置超过2家以上的GP结构。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大的投资收益。
GP(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管理人和GP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情形下的,一个是对管理机构一个是对合伙企业。
双GP协会是一直能备案的。目前情况是如果两个GP都为管理人,协会在备案的时候,只能选择一个管理人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另一个管理人机构则只能作为GP存在而非管理机构。
二、双GP备案的情况分析
1、双GP都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目前备案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合理说明双GP的分工即可。
在双GP中,一个为管理人另一个为机构A,机构A与管理人也是不需要存在关联关系的。
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2、双GP均不为管理人以及双GP单管理人,均不由管理人备案
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委托管理的方式给管理人管理,同时GP要和管理人有强关联关系。
①GP和管理人存在股权交叉40%以及1/3以上
②管理人的高管以及团队成立有限合伙担任基金的GP(有限合伙的认缴资金要在1%以上,以及人员要是管理人的人员)。
管理费:GP和管理人有关联也能拿管理费,但是目前协会备案通过*多的还是管理人收取;
业绩报酬:另一个GP可以适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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