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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九)
2024-01-25 09:03  浏览:92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九)

(三十八)关于“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

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

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

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

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三十九)当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

包装)上如何标示。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

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四十)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

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1904062977.jpg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

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四十一)当含有非可食部分时如何标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

(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

(四十二)关于营养标签的辅助信息。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

的前提下,允许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NRV的概念,NRV%高

低的含义等。




我们合作的食品实验室有为企业做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业务,出具相关检验报告,有需求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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