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该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国产和进口)销售的化妆品。
各个名词的术语和定义
3.1
化妆品:以涂抹、洒、喷或在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产品。
3.2
标签: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
可示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3.7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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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