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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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年度运行情况;
(二)医疗器械产品年度经营情况;
(三)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经营情况(进口代理商报送);
(四)上一年度医疗器械委托运输、贮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