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售电公司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zui小单位签订合 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
合同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 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 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 助服务费用和阻塞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售电公司以及零售电力用 户等零售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 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偏差考核进 行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