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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之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开展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二
2023-10-28 07:30  浏览:13
售电公司之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开展2023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二

二 、市场交易电量

( 一 ) 发 电 企 业

1、 省内机组

燃煤机组:燃煤机组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10万千瓦以 上燃煤机组年度交易电量(不含优先发电电量)不低于4000小时 对应电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年度交易电量不超过其2022

年1-10月实际上网电量。

核电机组: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全年市场交易电量不低于220 亿千瓦时(其中#1-2机组不低于20亿千瓦时),其中年度交易电

量不低于180亿千瓦时。

燃气机组:结合天然气资源供应等情况,参与年度、月度等 市场化交易。其中,供热燃机按照不低于1000小时对应电量参与

年度交易。

统调光伏、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绿电交易电量不超过900小 时、风电年度绿电交易电量不超过1800小时。每月绿电交易电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场站去年同期发电量。


 

 

2、 区外电源

山西阳城电厂全部参与市场交易,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低于

120亿千瓦时。

雁淮特高压送电量中,配套苏晋能源公司所属电厂年度市场

交易电量不低于20亿千瓦时。

华东区域统配机组中,秦山核电年度市场交易电量10亿千瓦 时,皖电东送机组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暂为50亿千瓦时,剩余电量

月度组织。

(二)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1、一类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2022年用电量的75%-85%, 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应为其所有签约用户2022年用电量之和

的75%-85%。2022年用电量按照前10个月用电量的1.2倍折算。

2、 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与二类用户签订的购售 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价格以及消纳量

归属等信息。

3、 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的二类用户,可通过约定一定比例的 实际用电量与现货价格进行联动,合理控制现货试点交易价格波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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