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材料获得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地区持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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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