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 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 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