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 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 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 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 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