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 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 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 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 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 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 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 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 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