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 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 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 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 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 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