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 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 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 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 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 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 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 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 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 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 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