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 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 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 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 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 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 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