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 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 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 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 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