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中止交易]发现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电力交易 中心应上报政府主管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 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一)售电公司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发生资产减值、 人员流动等情况,已经达不到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 或代理用户的电量规模所对应要求的资产要求。
(二)本规范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条[中止交易]发现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电力交易 中心应上报政府主管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 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一)售电公司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发生资产减值、 人员流动等情况,已经达不到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 或代理用户的电量规模所对应要求的资产要求。
(二)本规范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