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审核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发改委、商务部申报——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境外投资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适用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核准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2、备案制:
适用条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
备案机关:国家主管机关与地方主管机关(工作有划分);
发改委发文定义“境外投资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商务部及发改委的投资主体定义里涵盖合伙企业实操处理:
以前商务部及省级商务厅基本不受理合伙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目前实际情况仍需届时咨询具体办理机构;
尽管两部门的投资定义里均有“取得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 及其他相关权益”,理论上对于小股东的地位不明,但实操中,在境外公司参股超过百分之十的小股东仍旧属于两部门的规范范畴之内。
实操中难以通过核准/备案的常见情形:母小子大(即境内ODI主体净资产低于拟境外投资的申请额度)、境外无真实的投资项目、当地的当年度境外投资额度已用完(潜规则,需在办理前与相关部门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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