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建立信用记录]
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 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采 集记录,将发现的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 处理,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 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对列入“黑名单”、“重点 关注名单”的售电公司,通过“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将相 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失信联合惩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 力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 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采取 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注册申请,3 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gao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对纳入 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 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 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