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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安徽售电公司
2023-10-30 07:06  浏览:13
新设安徽售电公司

附件 6:入市协议

 

(协 议 编 号 :)

 

入市协议   ( 2 0 1 8 年 修 订 )

 

 甲方(售电公司):

 乙方(市场运营方):       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        (以下简称甲方)1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发电、用电、售电、电网)企业,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市场运营方, 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 中发〔2015〕9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及配套文件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所在地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乙双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 经体[2015]2752 号)、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区)拥有并经营 管理一家售电公司,自愿进入省(市、自治区) 进行售电经 营,资产总额      万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千瓦时,意向电量      千瓦时, 甲方作为售电公司, 符合政府有关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自愿进入市场参与电力交易。


(本条以下内容适用于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省份)


依照乙方电力市场规则要求, 甲方向银行申请以乙方作为受益人,开具          万元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以下企业名称与供用电合同一致。简称“保函”),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下, 且资金结算方提出相应索赔请求时, 乙方在确定事实基础上,可代资金结算方:

国网         省电力公司,在保函约定的范围内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并转付给资金结算方。


1)甲方不能按照在乙方成交或备案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 当月内完成结算;

2)甲方在当月内发生不能按照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向资金结算方完成资金结算;

3)甲方其他违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导致资金结算方无法完成当月结算的情况。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在发生任何涉及甲方直接交易(含合同转让)合同、与零售用户的购售电合同争议情况下, 甲方均应在十五天内按照争议金额补充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否则乙方有权临时中止甲方市场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乙方有权应甲方保函出具的银行要求, 提供甲方全部的投标和中标文件和交易合同, 乙方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有关电力市 场化交易法规、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文件。乙方已就相关问 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交 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三条双方以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等,负责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数字 证书, 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帐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 码一经使用, 即为甲方行为, 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 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 由甲方承担一切交 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 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等要求,为确保交易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截取、篡改、顶  替申报, 规避网络安全风险, 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第  三方数字证书,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电子印章及时间戳认证。 甲方可购买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 自行保存和修改数字证书  密码, 在正确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下, 由该第三方提供账户安全保障。

甲方自愿同意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并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甲方自愿同意使用由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账号和数字证书, 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账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账号产生的交易行为即为甲方行为。任一方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 即视为甲方的行为, 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 后果。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 并注意密码的保存、 保密, 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 损失由甲方承担, 并自行承担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 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 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 应书 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 交 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交易规则以及相关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缴纳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费用标准按照经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对违反有关法规、交易规则等行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并可以暂停或中止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

(一)督促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四)拒不整改的,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处理;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甲方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或发 生强制退市情形的,乙方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相关费用支付情况、电力交易及履 约情况、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 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注册信息及资料、电力交易等信息及资料用于甲方信用评价, 且乙方有权将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十四条  除法规、交易规则及合同另有规定外, 乙方 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五条  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 必须了解和掌 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甲方对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并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中心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因违法上诉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电力交易中心的管理与惩处。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 易参考, 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 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七条  如甲方违反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和市 场规则, 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并暂停或取消甲方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签署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采用电子文本的, 自甲方在乙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之前阅读本协议并点击“已阅读同意”时生效, 甲乙 双方需另行签订本协议书面文件用于存档及备案。但是,若甲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未通过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失效。

甲方自愿退市或依法被强制退市的,或被取消交易资格的,则自甲方被注销市场交易注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失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使用交易平台过程中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 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如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 则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特别提醒:甲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


本协议所有条款, 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 均无 异议, 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 对乙方所特 别提示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充分了解和预期。甲 方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风险。乙方已应甲方要求 对本协议各条款, 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详细说明,签订合同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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