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市场注册管理
1.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备后执行。
2. 市场主体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电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发电企业项目核准文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未取得业务许可 证的需提交发电企业业务许可证承诺函)等资料扫描件;
(2)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 运营服务规范指引》执行;
(3)电力用户及用电单元: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入市承诺书 等资料扫描件,具体按照受入省份电力用户注册制度执行;
(4)电网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 类)、电网示意图等资料扫描件。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开展市场主体注册业 务,应自市场主体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注册申请:
(1)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已经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单位补齐;申请单位须自通 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全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 向电力交易机构补充注册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单位修改和补充;
(4)申请单位必须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申 请单位补充材料和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5)电力交易机构对不予注册的,应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通知申请 单位并说明理由。
4.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 名单。已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市、区,下同)电力交易机构 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的 信息交互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
5. 国调中心及各网调直调发电企业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省级调度 控制中心直调发电企业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电力用户在相应省 级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注册,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 共享。
6. 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在收到处理 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请再次核实,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提请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组审议。
7. 已通过注册的市场主体,应办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技术认可的数字交 易证书,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 台为每一市场主体分配交易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