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清洗相关人员未持证或持证人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所申请的相应级别
的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满足要求后再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向水协书面或者电话确定约请资质评审时
间。水协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单位商定
具体资质评审日期,寄发《清洗单位资质评审通知函》。
第十四条现场资质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评
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评审人员在从事资质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
第十条水协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阅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
料符合要求,并且无第十一条情况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第十一条情况的,向
申请单位出具暂缓评审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改进后再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