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从事电信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専业人员。
3.1 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其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工信部),其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2 有相关电信业务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缴纳社保(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3.3 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相关制度和负责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1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4.2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