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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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6日发布了一季度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有关情况。数据显示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书,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3个境外投资备案和地区的206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252.1亿美元,以计同比增长4.8%。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