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如果延误,既会产生滞纳金,也影响通关: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 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 税率的运用。
(1) 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 代征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 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 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5. 税费的缴纳。
(1) 纳税人范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凭以向银行缴纳税款。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3) 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4) 滞纳金。
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