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所需材料
一、设立中央在京或地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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