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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审核------企业海外投资备案
2023-11-18 09:42  浏览:19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审核------企业海外投资备案

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
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
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
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
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
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
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
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
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
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jinxian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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