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领域内从事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资质类别】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
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类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目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化粪池清掏(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